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19號聲請人 阮氏蓓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氏碧玄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據號碼WG0000
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其欠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以系爭無效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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