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以99年度中秩字第293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
聲請機關以99年10月5日中分三偵字第0990025466號罰鍰易以拘
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
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21條
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以99年度中秩字第293號裁定裁
處罰鍰1,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
提出執行通知單、分別對被處罰人之住居所之送達證書各1
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
之罰鍰總額1,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應易以拘留1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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