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69號
原 告 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伍佰元整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