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69號
原   告 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伍佰元整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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