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公司間請求補發住宿券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肆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