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853號
原   告 乙 ○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訴
之聲明及追加訴訟標的,惟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乙○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丁○○○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原
告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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