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853號
原 告 乙 ○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訴
之聲明及追加訴訟標的,惟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乙○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丁○○○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原
告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