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5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文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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