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5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文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