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5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5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契約
內容明細一覽表及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