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1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如玉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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