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1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如玉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