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繼正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冠土 」之記載應更正
為「王冠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