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

原告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被告 李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主張之利息損失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庭期10日前提出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應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⒈就原告所主張之橋頭地院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依執行卷內資料,怡政工程行係於108年8月15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主張起訴日為108年6月6日,與卷證不符,是否誤載?如有錯誤,請自行更正計算明細,如仍主張108年6月6日起訴,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⒉就被告抗辯原告領取提存款時已有加計孳息未受有利息損失乙節,如有其他主張及證據,應提出書狀說明,並陳報原告領取提存款金額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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