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中秩聲字第11號

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阮氏 嬌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10年7月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26562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0年7月1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

027612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阮氏嬌鶯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阮氏嬌鶯(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2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參與 楊哲豪 所經營之非公共場所之職業賭博場所,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 妞妞 」之玩法賭博財物,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而移交原處分機關調查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以110年7月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26562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罰鍰,及沒入3,200元之賭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自越南嫁來臺灣,中文程度僅局限在生活上之交談,在上揭時間,有員警強行進入屋內,不管現場人在何處,均遭員警喝令至二樓前廳集合,並恫嚇聲明議異人自行打開隨身包包檢查,員警看到現金伸手自行取出,再大聲粗暴質問是否為賭資,不明究理指謫聲明異議人有參與賭博,員警處理及在警詢之過程中係以嚇令、吆喝、咆哮,威逼方式,聲明異議人滿腹委屈及恐懼,在不完不清楚狀態下而就範,並依員警要求而簽名按捺指印,原處分機關就聲明異議人之調查過程顯非正當,再查獲地點被認定係職業賭博場所,惟原處分機關未詳查而逕以原處分書予以處分,聲明異議人不服,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重新為適宜之議處。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規定。

四、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查獲楊哲豪經營撲克牌妞妞職業賭場,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供現場賭客參與賭博,並聘請 蔡永琪 負責把風等情,有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現場賭客之調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查扣賭具、賭資、帳簿等相關事證可資佐證,堪認上揭、地,為賭博場所並有賭博情事為真。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賭場時亦在場,惟堅詞否認有賭博行為,且異議人於警詢時辯稱:當時伊在現場2樓廚房吃飯,旁邊的房間有人在玩妞妞,伊沒有下場玩,沒有參與賭博等語。查,本件賭場負責人楊哲豪於警詢時稱:我請蔡永琪擔任把風工作,會給他1支無線電用來跟他聯繫,之後我會請他在該處1樓,如果有賭客要進來我會查看監視器確定賭客身分後,再用無線電通知他開門讓賭客進來等語;本件賭場把風人員蔡永琪於警詢時稱:把風工作是我在1樓持對講機待命,如果 阿豪 說賭客來了會用對講機通知我開門,我再確認賭客身分幫他們開門等語,依楊哲豪及蔡永琪所述,雖可認定非受賭場負責人邀請之賭客,無法進入該賭場,惟上開言詞均未具體指認異議人有何參與賭博行為,且在場賭客於警詢時之供稱,亦均未指述異議人確有參與賭博,又異議人遭查獲時係在2樓餐廳,其餘賭客則係在同樓另一置有賭桌之房間聚賭,異議人實際上是否有為賭博之行為,即非無疑。再者,縱認異議人為警查獲時有參與賭博之意圖,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定異議人有參與賭博之行為,自難僅憑異議人於為警查獲時有在現場,即遽然推論認定其有為原處分所指述之賭博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所憑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有於上開時、地賭博財物之行為,自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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