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撤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垂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達彥
林純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
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對於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而依上訴人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房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