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瑩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所載,轉催收日在100年4月後者,其【催收款】欄位內含利息,則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計算利息之本金是否有誤?
二、又貴公司請求金額,包含轉催收日107年12月1日催前利息2,172元及違約金+費用100元,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又違約金+費用100元部分如係違約金,則請求之違約金有無重覆計算。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