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八О二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