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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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二號
  原   告 乙○○○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之被繼承人林身長於民國五十年初購買座落於高雄市○○
區○○段○○○號建地及地上物即高雄市○○街一百號二層樓房一棟,並辦理登
記完畢,詎被告占用系爭房屋,原告曾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
告被告搬遷騰空,惟被告至今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其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則以,林身長係00年0月00日出生,其於五十年二月
二十二日購買系爭房屋時,年齡三十五歲並擔任教師,自有經濟能力購買系爭房
屋,被告所辯不足採等語。
二、被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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