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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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0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台灣土地銀行總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八
日總消四字第八九00二六0一一號函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可證,被告罪證
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