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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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六四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陸仟捌佰元及其中叁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自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拾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因信用卡契約涉訟,兩造已合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
所提信用卡契約條款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八日與原告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