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業
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拾伍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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