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3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每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分別從每張支票之提示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