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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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工坊設計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