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仟元,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三、扶養費每月支出、家計支出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相關單據。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甲○○之債務為何?
七、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八、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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