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17號
聲請人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