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司票字第123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