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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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沈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6萬元,惟訴之聲明其中以坐落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永久占有回復為標的,請求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原告依租賃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其依系爭房屋租約約定之租金請求權96萬元,求為被告給付起訴前已積欠之租金部分,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應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非返還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見),又訴之聲明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1萬元,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盈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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