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45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告 鄭漢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柒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壹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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