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4569號、第25882號、第2611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08年度易字第34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國權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犯罪事實一
㈣、㈤部分(108年度偵字第25882號)之附表編號3「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現場查獲照片2張」,應更正為「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現場查獲照片4張(見偵字第25882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25日入監執行,108年5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6次罪質相同、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擅自竊取他人之自行車、機車、放置於車輛內之物品,並至便利商店竊取飲料及耳機等用品,法治觀念淡薄,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亦造成他人生活及使用交通工具上之困擾,影響商業交易信賴,所為實屬不該,應予嚴懲;衡以被告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被告本案6次竊盜犯行之頻仍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之高低、是否將竊取之財物返還,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第24569號卷第31頁、偵字第00000號卷第61頁、偵字第26119號卷第47頁)、及被告及公訴人均同意以卷內既有證據進行審酌、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竊取 江俊澤 所有之銀色自行車1部
,業經棄置於 陳書聖 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宏威機車行前;竊取陳書聖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於臺中市○○區○○路二段541巷土地公廟附近尋回,並分別發還予被害人江俊澤及陳書聖,有員警之職務報告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
3頁、第17頁、第19頁),爰不宣告沒收。㈡犯罪事實㈢:被告竊取之 趙進壽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業於臺中市○○區○○路二段541巷土地公廟附近尋回,並發還予被害人趙進壽,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偵字第24569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5頁、第47頁),爰不宣告沒收。
㈢犯罪事實㈣、㈤:被告至臺中市○○區○○路○○○號統一便
利超商竊取之蘋果牛奶(400毫升、290毫升,價值分別為42元、32元)各1瓶、耳機1副,蘋果牛奶2瓶均經被告飲用殆盡,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偵字第25882號卷第80頁),而耳機業經返還予統一超商店長 巫珮純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字第25882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49頁、第53頁),蘋果牛奶(290毫升)雖經扣案並返還予告訴人巫珮純,惟被告既已飲用,已無法再為販售或使用,仍應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故就犯罪事實㈣、㈤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蘋果牛奶2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㈣犯罪事實一㈥:被告竊取 朱諭賢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及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之外套、球衣各1件,業經於臺中市○區○○街、東英七街口扣案並返還予被害人朱諭賢,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存卷足佐(見偵字第00000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63頁、第67頁),爰不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犯罪所得│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1│犯罪事實│江俊澤所有之銀色自行車1部│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㈠│(被告已將自行車棄置於臺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市○○區○○路0段00號陳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聖經營之宏威機車行前)││├──┼────┼─────────────┼──────────────┤│2│犯罪事實│陳書聖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㈡│5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於臺│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中市○○區○○路二段541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土地公廟附近尋獲)││├──┼────┼─────────────┼──────────────┤│3│犯罪事實│趙進壽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㈢│-A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於│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臺中市○○區○○路二段54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巷土地公廟後方【環太東路人│││││行道上】尋獲,已發還被害人│││││趙進壽)││├──┼────┼─────────────┼──────────────┤│4│犯罪事實│蘋果牛奶1瓶(42元,已拆封│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㈣│飲用)│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牛奶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犯罪事實│蘋果牛奶1瓶(32元,已拆封│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㈤│飲用)、耳機1副(499元,│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已發還告訴人巫珮純)│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牛奶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犯罪事實│朱諭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劉國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一㈥│Z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車置物箱內之外套、球衣各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件(於臺中市○區○○街與東│││││英七街口公園查獲,並同時扣│││││案重機車鑰匙1串、球衣及外│││││套,已發還被害人朱諭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