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三二號
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桃監裁五字第52〡DIA四五三五八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零時五分許,駕車沿桃園市○○路往龜山方向行駛時,為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攔檢實施酒測,異議人遵照指示下車受檢,經多次吹氣未有酒精反應,並無拒絕酒測之情,詎執勤員警竟認異議人拒絕酒測而開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復僅憑舉發員警之片面指述,同認異議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陸萬元並吊銷駕照,其認用法,殊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右述時地拒絕酒測之交通違規事件,業經本院傳訊舉發員警 徐源浩 到庭證述:「當天我們○○○鄉○○路,桃園往龜山方向北上的車道上設路檢點。異議人當時開貨車,我們攔查他,看到異議人下車臉紅紅的,我就問他有沒有喝酒,異議人說有,並說他住在附近,而且說他認識管區警員 洪上賜 ,問我可不可以給他方便,不要酒測。我告訴他不可以,請他配合酒測,異議人就說他要打電話,接著異議人一直打電話。我請他過來酒測,異議人就一直拖延,等他過酒測時,我把酒器歸零,並知言斥他請他對著吹氣管吹氣,異議人就含著吹管不吹氣,,而且不只一次,並辯稱說有吹氣,說警察難他,於是他又拿起電話打電話。我就告訴異議人說請他配合,否則拒絕酒測,有嚴重的行政處分,不
算。異議人回答說,只要他吹氣,一定會超過酒測值。從我們攔他下來一直到最後他還是不配合,我們就把歸零的酒測值列印出來,期間已經過二十幾分鐘。開完單子,他也沒有馬上離開,還請他的朋友過來」等語明確,且舉發員警復與異議人素不相識,衡情舉應無誣陷異議人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