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二、二四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叁片及空白光碟片拾伍片、電腦設備壹組(含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各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銷售,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未經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竟利用電腦網路,在其新竹市○○路○○○號三樓住處,連續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經由網際網路下載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視聽著作四部,並燒錄在其所購買之空白光碟片中而擅自重製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影片(「 阿里 之叱吒風雲」一片,因權利移轉,已無告訴權),並進而於同年月八日起,在「UT網際空間」之留言板上張貼內容為「主題:這裡有tvb港劇封神榜還有許多電影喔。內文:封神榜全40集,4cd收入,rm格式realplay播放,只要600元,另有許多電影每片100元,想要啥摸片就留言吧!要留連絡方式喔!」之廣告,向不特定人兜售其非法重製之電影光碟片。嗣於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為警持本院開立之搜索票至乙○○上開住處,當場查扣乙○○所有,供其重製上開如附表所示影片之電腦設備一組(含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各一個)、空白光碟片十五片及其所燒錄、內含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影片之光碟片三片、燒錄有其他影片之光碟片十一片(此部分未據告訴)等物,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視聽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開犯罪事實業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有右開被告在網路上之留言、相關之著作權利證明文件、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查扣押筆錄等各一份在卷可憑,並有被告所有,用以重製他人影片所用之電腦設備一組(含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各一個)、空白光碟片十五片及被告所燒錄有如附表所示影片之光碟片三片、燒錄有其他影片之光碟片十一片(此部分未據告訴)等物扣案在卷可資佐證,復經本院勘驗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三幀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係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一個重製行為侵害了數個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圖小利,未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輕易以低成本之方法犯罪謀利,惟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了解其所為之嚴重性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其經本次偵、審過程之教訓,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並於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三、扣案之電腦設備一組(含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各一個)、空白光碟片十五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至於燒錄有如附表所示影片之光碟片三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開行為尚有違法重製「阿里之叱吒風雲」影片,認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罪嫌,惟查,該罪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此部分權利移轉,告訴代理人已無告訴權,其原所為之告訴不合法,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至於另扣案、燒錄有其他未據告訴影片之光碟片十一片,既未經告訴,本院無從審究,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片名│查獲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備註│├──┼────┼────┼───────────┼──────────┤│一│天才一族│一片│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與「封神榜三五至四十│││││公司│」燒錄在同一片光碟片││││││上,且乙○○取名為「││││││天才之家」│├──┼────┼────┼───────────┼──────────┤│二│美麗境界│一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與「阿里之叱吒風雲」││││││燒錄在同一片光碟片上│├──┼────┼────┼───────────┼──────────┤│三│香草天空│一片│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與「間接傷害」燒錄在│││││限公司│同一片光碟片上│├──┼────┼────┼───────────┼──────────┤│四│間接傷害│一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與「香草天空」燒錄在│││││公司│同一片光碟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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