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 古博彥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 王雅儷 訴訟代理人 薛宇晨 被告 蔡耀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被告蔡耀郎何以得受被告王雅儷指定,因而登記為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同區段1345-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51)之所有權人?被告蔡耀郎受有前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關係」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芸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