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陳永森 被上訴人香港商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片岡 法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8年
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繳納新臺幣432萬9,912元,此裁定已於108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251頁)存卷可考,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二第253頁)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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