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張麗 絲訴訟代理人 涂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7年11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陽信商業銀行中壢分│107年10月25日│138,200元│AG二0二八七一│張麗││1│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行│││0│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