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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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債權人嘉年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 陳銀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張哲維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㈣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始日究為「87年1月」或「81年1月」?(因請求原因事實所述與附表所載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與附表所載162,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