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 呂理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所有犯行,亦無證人勾串之虞,且其年歲已高,有尋求醫療之必要,爰聲請具保,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呂理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4條第1項、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之轉讓禁藥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名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參以被告所述與證人之證述情節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
1月2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已於108年4月11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此有該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1紙可憑,聲請人並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在案,其之身分既已改為受刑人,自無所謂交保之問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