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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