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聲請人 董侑林董自啟 相對人 蔡靜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聲字第四二○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另經聲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萍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聲請程序費用│一千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四百二十元│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二││之聲請程序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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