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1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仲銘企業有限公司│渣打銀行中壢分行│96年10月5日│9,020元│0000000│││1│ 呂金水 ││││││├─┼─────────┼─────────┼───────────┼────────┼────────┼──┤│00│名荃企業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環北分行│96年9月30日│89,010元│0000000│││2│││││││├─┼─────────┼─────────┼───────────┼────────┼────────┼──┤│00│沛鑫科技有限公司│渣打銀行中原分行│96年10月5日│6,300元│0000000│││3│ 呂春英 ││││││├─┼─────────┼─────────┼───────────┼────────┼────────┼──┤│00│ 林於盛 │渣打銀行金陵分行│96年9月28日│20,000元│0000000│││4│││││││├─┼─────────┼─────────┼───────────┼────────┼────────┼──┤│00│證益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西壢分行│96年9月30日│3,576元│XA五五0四五九│││5│││││四││├─┼─────────┼─────────┼───────────┼────────┼────────┼──┤│00│湧淳塑膠(股)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3,341元│WA三三七四三四│││6│││││四││├─┼─────────┼─────────┼───────────┼────────┼────────┼──┤│00│湧淳塑膠(股)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21,155元│WA三三七四三二│││7│││││九││├─┼─────────┼─────────┼───────────┼────────┼────────┼──┤│00│福德機械工業(股)│上海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3,150元│0000000│││8│公司││││││├─┼─────────┼─────────┼───────────┼────────┼────────┼──┤│00│台灣荏原電產(股)│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6年10月5日│9,188元│0000000│││9│公司││││││├─┼─────────┼─────────┼───────────┼────────┼────────┼──┤│01│庚德機械(股)公司│聯邦銀行健行分行│96年10月1日│2,940元│0000000│││0│││││││├─┼─────────┼─────────┼───────────┼────────┼────────┼──┤│01│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平鎮分行│96年10月5日│58,800元│0000000│││1│││││││├─┼─────────┼─────────┼───────────┼────────┼────────┼──┤│01│金建企業(股)公司│台企龍潭分行│96年9月30日│8,400元│0000000│││2│││││││├─┼─────────┼─────────┼───────────┼────────┼────────┼──┤│01│海地工業有限公司│台企中壢分行│96年10月1日│4,920元│AU一0九七六九│││3│││││六││├─┼─────────┼─────────┼───────────┼────────┼────────┼──┤│01│ 劉俞志 │遠東商銀桃園分行│96年9月15日│2,000元│0000000│││4│││││││├─┼─────────┼─────────┼───────────┼────────┼────────┼──┤│01│宏澤企業社│復華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78,360元│0000000│││5│││││││└─┴─────────┴─────────┴───────────┴────────┴────────┴──┘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