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表:
受刑人 吳銍 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15日│99年5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署99年度撤│臺中地檢署99年度速│││緩偵字第36號│偵字第189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99年度中交簡字第13││事實審││281號│20號││├────┼─────────┼─────────┤││判決│99年6月2日│99年7月2日│││日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99年度中交簡字第13││判決││281號│20號││├────┼─────────┼─────────┤││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第1591號│第8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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