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 告 朱瑞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邱秀嬌 等6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
70元(計算式:〈149.95平方公尺×6/12〉×1,200元=89,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