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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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2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文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03年度偵字第26250號被告郭文進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2居新竹縣湖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文進係 尤乃正 所服務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商。郭文進於民國103年8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工務所前,因工程款問題與尤乃正發生爭執,郭文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尤乃正之右邊太陽穴附近1下,致使尤乃正受有右側頭皮血腫3×3公分之傷害。
嗣於同日晚上6時25分許,尤乃正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尤乃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文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尤乃正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及證人 劉仁楷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驗傷診斷書、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