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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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葉翀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目前尚欠140,914元未清償。利息按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亦有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原自95年8月13日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利息,又債務人於95年10月17日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並簽立協議書,惟僅履約至103年1月。依協議書中第三條約定,若未按時履約即回復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明載,立約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翀妦│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40914││7月21日起││一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翀妦│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40914││7月21日起││之二十計算其他│││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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