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號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12時4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於民國(下
同)98年6月10日當庭給付貳萬元,其餘貳萬元於98年7月10日前給付完畢。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