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8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
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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