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98年4月14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5,972元,該通知已於98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