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丁○○
樓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己○○男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0之1號)於98年4月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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