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四百零二元,郵票費一百九十一元(原繳三百四十元退還一百四十九元),合計應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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