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0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左列事項,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用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補正聲請人暨因本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最新欄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四)補正本件拋棄繼承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董培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