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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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00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珊珊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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