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景峰營造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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