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5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未到,又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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