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2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4年度除字第926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 郭美貝 │高雄銀行草│60843-2│100,000元│93年12月31日│AFH0000000│││衙分行│││││└───┴─────┴────┴────────┴──────┴─────┘